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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价国内生产总值(GDP)生产核算从生产角度反映经济规模和经济结构,对于把握经济运行状况、制定经济政策、引导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提高数据质量,国家统计局不断改进中国现价GDP生产核算方法,持续提高其科学性、规范性和国际可比性。本文对中国现价GDP生产核算方法的重要变化进行梳理和研究,并提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建议,旨在帮助用户全面客观了解相关变化,便于用户准确理解和正确使用相关数据开展研究。
Abstract:The gross domestic product(GDP) at current prices by the production-based accounting method reflects the scale and structure of the economy and is essential for understanding economic performance,designing economic policies, and promoting sustainable and healthy economic development.To improve data quality,the National Bureau of Statistics has continuously refined China' s GDP by production-based accounting methods,enhancing their scientific rigor,standardization,and international comparability.This paper reviews the major changes in these methods and proposes suggestions for further improvement,with the aim of helping users better understand these changes and accurately use the relevant data in research.
国家统计局,《国民生产总值计算方案》(征求意见稿),1985年a。
国家统计局,《国民收入统计主要指标解释》(试行本),1985年b。
国家统计局,《国民收入和国民生产总值统计主要指标解释》,载于《国民经济主要统计指标解释》(中册),1987年。
国家统计局,《国内生产总值、国民收入指标解释及测算方案》,1992年。
国家统计局,《国内生产总值指标解释及测算方案》,1993年。
国家统计局工业交通统计司,《新编工业统计工作指南》。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年。
国家统计局工业统计司,《实用工业统计工作手册》。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年。
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中国年度国内生产总值计算方法》。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7年。
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中国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手册》,2001年。
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中国经济普查年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法》。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7年。
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中国非经济普查年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法》。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8年。
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中国第二次经济普查年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法》(操作手册),2011年。
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中国非经济普查年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法》(第一次修订,操作手册),2013年。
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中国第三次经济普查年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法》(操作手册),2016年。
国家统计局平衡司,《国民收入、国民生产总值统计主要指标解释》,1990年。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2年。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第三产业统计的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5]29号,1985年。
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盟委员会,《国民账户体系(2025)》(预编辑版),2025年。
许宪春,“中国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基本分类的变化”,《计量经济学报》,2021年第4期,第719-740页。
许宪春,郑学工,“改革研发支出核算方法更好地反映创新驱动作用”,《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5期,第4-12页。
(1)本文以下部分关于GDP生产核算方法重要变化的论述都是针对年度现价GDP生产核算讲的,为了简化起见,不再重复年度现价核算的表述。
(1)物质生产部门包括农业、工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和商业饮食业,非物质生产部门包括上述运输邮电业和商业饮食业以外的服务业,例如金融、房地产、教育、科学研究、文化娱乐、医疗卫生、居民服务等行业。
(2)1985年3月19日,国家统计局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建立第三产业统计的报告》,陈述了开展国内生产总值核算的必要性。国务院批准了这个报告。1985年4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在继续做好国民收入核算的同时,抓紧建立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国务院办公厅,1985)。国家统计局在上述报告中讲的是开展国民生产总值核算,在实际工作中既开展了国民生产总值核算,也开展了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并且以国内生产总值核算为主,所以本文直接讲国内生产总值核算。
(3)国民收入生产核算就是核算农业、工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和商业饮食业净产值。净产值包括两种核算方法,生产法和收入法。某行业生产法净产值就是从该行业总产值中扣除物质消耗;某行业收入法净产值等于该行业工资、职工福利基金、利润、税金、利息和其他等构成项目之和(国家统计局,1985b)。
(4)《国民账户体系》是国民经济核算国际标准,包括五个版本,分别为1953年SNA、1968年SNA、1993年SNA、2008年SNA和2025年SNA,前两个版本是由联合国组织制定的,后三个版本是由联合国、欧盟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世界银行5个国际组织共同组织制定的。联合国统计委员会于2025年3月召开的第56次会议刚刚通过2025年SNA,到目前为止在全世界范围内还没有正式实施。
(1)在GDP生产核算制度建立初期,农林牧渔业包括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不包括农林牧渔服务业,后者包括在综合技术服务业中(国家统计局,1985a)。
(2)在国民收入核算中,农业主要包括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国家统计局,1985b),与GDP生产核算制度建立初期的农林牧渔业范围基本相同。
(1)当时的农林牧渔业除了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外,还包括副业。副业包括野生植物采集、捕猎、家庭兼营手工业,后来该行业被分别拆分到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和工业中,所以本文不再提及该行业(国家统计局,1993)。
(2)农作物主产品产出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瓜类、桑叶、水果、饲料等产出;农作物副产品产出即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的秆、秸、叶等产品产出;其他农作物产品产出指苇子、席草、莲藕、剑麻、香茅等产品产出和野生药材、菌类、淀粉、柴草等产品产出(国家统计局,1992)。
(1)2004年GDP生产核算对各行业关于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中间投入核算方法进行修订的原因和具体修订办法请参见本文“4金融业增加值核算方法的重要变化”部分。
(1)1992年,工业增加值核算采用生产法和收入法两种方法,但在国家统计局1992年制定的《国内生产总值、国民收入指标解释及测算方案》和1993年制定的《国内生产总值指标解释及测算方案》两套手册中,生产法增加值核算方法介绍的都比较简略,收入法增加值核算方法则介绍得比较具体,所以本文只梳理了收入法增加值核算方法。
(2)在《国内生产总值、国民收入指标解释及测算方案》中,称为“全民和乡及乡以上集体所有制工业”(国家统计局,1992);在《国内生产总值指标解释及测算方案》中,称为“国有和乡以上集体所有制工业”(国家统计局,1993);在《中国年度国内生产总值计算方法》中,称为“乡及乡以上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工业”(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1997)。
(1)工业增加值直接采用原始资料进行核算的方法开始于1992年,但是当年核算方法还不太成熟,所以1993年又进行了调整,本文参考了国家统计局1992年制定的《国内生产总值、国民收入指标解释及测算方案》和1993年制定的《国内生产总值指标解释及测算方案》两套手册确定的方法。
(1)2006年,规模以上工业调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规模以下工业调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和工业个体经营户。2010年,规模以上工业调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规模以下工业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和工业个体经营户(国家统计局工业统计司,2012)。
(2)由于1998年工业增加值核算主要采用生产法,所以此处只概述工业生产法增加值核算方法。
(1)关于各行业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的缘由和方法参见金融业增加值核算方法的重要变化部分。
(2)2004年第一次经济普查年度,建筑业企业(包括资质以内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资质以内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和资质以外建筑业企业)、房地产业企业(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物业管理业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业企业、其他房地产活动企业)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中其他属于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和营业盈余部分的口径范围和资料来源与此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相同,本文后面不再赘述。
(1)2004年第一次经济普查年度,建筑业企业(包括资质以内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资质以内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和资质以外建筑业企业)、房地产业企业(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物业管理业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业企业、其他房地产活动企业)的差旅费中属于劳动者报酬部分的资料来源和推算方法与此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相同,本文后面不再赘述。
(2)2004年第一次经济普查年度,金融业企业(包括银行业企业、证券业企业、保险业企业和其他金融活动企业)、房地产业企业(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物业管理业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业企业、其他房地产活动企业)实物报酬的资料来源和推算方法与此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相同,本文后面不再赘述。
(3)这种推算方法假定其他行业附属的工业产业活动单位的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和营业盈余占总产出的比重与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和营业盈余占总产出的比重相同。
(1)由于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生产规模较小,这里假定其生产的同质性较强,从而工业企业附属的其他行业产业活动单位主要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附属的其他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1)研发支出核算方法的改革对工业增加值影响较大,所以这项改革导致各行业增加值核算方法的变化在本部分进行阐述,在本文其余部分不再赘述。
(1)1992年,建筑业增加值核算采用生产法和收入法两种方法,但在国家统计局1992年制定的《国内生产总值、国民收入指标解释及测算方案》和1993年制定的《国内生产总值指标解释及测算方案》两套手册中,生产法增加值核算方法介绍的都比较简略,收入法增加值核算方法则介绍得比较具体,所以本文只梳理了收入法增加值核算方法。
(2)建筑业增加值直接采用原始资料进行核算的方法开始于1992年,但是当年核算方法还不太成熟,所以1993年又进行了调整,本文参考了国家统计局1992年制定的《国内生产总值、国民收入指标解释及测算方案》和1993年制定的《国内生产总值指标解释及测算方案》两套手册确定的方法。
(3)在《国内生产总值、国民收入指标解释及测算方案》中,称为“全民和城镇以上集体所有制施工企业”(国家统计局,1992);在《国内生产总值指标解释及测算方案》中,称为“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施工企业”(国家统计局,1993)。
(1)参见《中国年度国内生产总值计算方法》(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1997年)。
(2)这部分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没有包括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中的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中,所以在核算建筑业总产出时需要作补充核算。
(1)这里假定其他行业附属的建筑业产业活动单位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和营业盈余占其经营性收入的比重与资质以外建筑业企业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和营业盈余占其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相同。
(1)根据《中国经济普查年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法》,这里只扣除资质以内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与利息净支出之间的差额,没有扣除资质以外建筑业企业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与利息净支出之间的差额(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2007)。
(1)包括资质以内建筑业企业和资质以外建筑业企业。
(2)第一次经济普查年度建筑业企业收入法增加值构成项目基本上限制在企业主营业务范围内,从而基本上剔除了建筑业企业附属的其他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增加值。
(3)参见《中国第三次经济普查年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法》(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2016)
(1)在GDP核算的历史上,金融业的名称、范围和分类发生过一系列的变化。从1985年GDP生产核算制度的建立到2003年,它被称为金融保险业,细化为金融业和保险业两个子行业,其中金融业主要包括各类银行,保险业包括各类保险公司。这一时期金融业的名称、范围和分类是依据国家标准管理部门1984年和1994年颁布的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4754—84)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94)确定的。2004年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之后,这一行业被改称为金融业。其中,2004年至2012年,金融业被划分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其他金融活动四个行业。这一时期金融业的名称、范围和分类是依据国家标准管理部门2002年颁布的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确定的。2013年第三次经济普查之后,金融业被划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和其他金融业。这一时期金融业的名称、范围和分类是依据国家标准管理部门2011年颁布的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确定的(许宪春,2021)。
(2)在国民经济核算国际标准中,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的核算方法是变化的,1968年SNA和1993年SNA都建议利用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的财产收入减去利息支出,扣除金融机构利用自有资金获得的财产收入的方法进行核算。但1968年SNA指出,在实际计算中,普遍需要包括金融机构所获得的所有财产收入,而1993年SNA则强调必须扣除金融机构利用自有资金获得的财产收入。2008年SNA采用参考利率的方法核算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由于资料获取困难,依据1968年SNA的建议,在GDP生产核算制度建立初期,中国利用金融机构全部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差额核算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国家统计局,1985a)。
(1)实际上,在1985年建立GDP生产核算制度时,物质生产部门各行业和由企业构成的非物质生产部门各行业收入法增加值=劳动者收入+福利基金+利润+税金+利息+其他+固定资产折旧,其中的利息指利息净支出(国家统计局,1985a)(为了统一起见,本文将各行业收入法增加值规范为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四个构成项目)。所以在1985年建立GDP生产核算制度时,物质生产部门各行业和由企业构成的非物质生产部门各行业收入法增加值包括相应行业的利息净支出。为了简化表述起见,本文后面不再强调物质生产部门各行业和由企业构成的非物质生产部门各行业收入法增加值包括利息净支出,简单表述为各行业收入法增加值包括利息净支出。
(2)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存款利息支出≈(各行业贷款利息支出+居民贷款利息支出)-(各行业存款利息收入+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各行业贷款利息支出-各行业存款利息收入)+(居民贷款利息支出-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各行业利息净支出+(居民贷款利息支出-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各行业利息净支出-(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居民贷款利息支出),由于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入远大于居民贷款利息支出,从而各行业利息净支出之和远大于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
(1)这里的金融业是窄口径的金融业,不包括保险业。
(1)证券业、保险业和其他金融活动执行行政事业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收入法增加值的核算方法与第一次经济普查年度工业执行行政事业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收入法增加值的核算方法基本相同,后面不再赘述。
(1)包括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和其他金融业经营非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和其他金融业业务,也包括非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和其他金融业经营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和其他金融业业务。
(1)与2004年和2008年一样,2013年金融业增加值核算采用生产法和收入法两种方法,以收入法的核算结果为准,中间投入=总产出-收入法增加值(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2007;2011;2016)。
(2)2008年将这一比例调整为存贷款年平均余额。
(3)第三次经济普查年度金融业增加值核算称为金融业非企业法人单位,包括货币金融服务非企业法人单位、资本市场服务非企业法人单位、保险业非企业法人单位和其他金融业非企业法人单位。
(1)国家统计局1985年制定的《国民生产总值计算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国民生产总值综合表》里明确房地产业包括房地产管理业和城乡居民自有住房服务两个细分行业,但对于房地产管理业增加值的核算方法没有进行介绍;对于城乡居民自有住房服务增加值核算只说明以城乡居民自有住房折旧作为增加值,没有说明折旧是怎么核算的。这里参考了国家统计局平衡司1990年制定的《国民收入、国民生产总值统计指标解释》和国家统计局1992年制定的《国内生产总值、国民收入指标解释及测算方案》关于房地产管理业增加值核算方法的介绍和城乡居民自有住房折旧核算方法的说明。
(1)把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入房地产业增加值核算范围虽然从1992年开始,但还是作为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一项新兴活动处理,1993年将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与房地产管理部门明确分开,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业,所以本部分参考了国家统计局1992年制定的《国内生产总值、国民收入指标解释及测算方案》和1993年制定的《国内生产总值指标解释及测算方案》两部手册。
(2)第三产业普查资料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和房地产管理业增加值核算中的应用见下面“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增加值核算资料来源和核算方法的变化”部分和“三是房地产管理业收入法增加值构成项目和核算方法的调整”部分。
(1)房地产物业管理业、中介服务业及其他房地产业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表是第一次经济普查中的普查表名称,其中的行业名称与房地产业细分行业的名称略有区别。
(1)金融业当时称为金融保险业,划分为金融业和保险业两个子行业,其中的金融业主要指银行业,是一个窄口径的金融业。
(1)第三次经济普查年度金融业增加值核算称为金融业非企业法人单位,包括货币金融服务非企业法人单位、资本市场服务非企业法人单位、保险业非企业法人单位和其他金融业非企业法人单位。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F124;F222.33
引用信息:
[1]许宪春.中国现价国内生产总值生产核算方法的重要变化研究[J].经济学报,2026(02):1-35.
202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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